(一)名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經修訂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2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22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第256號)第23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定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統(tǒng)一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核供地方案。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范圍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4條的規(guī)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行政審批權限為:
(一)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審批: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或自治區(qū)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
(二)地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市人民政府或地級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委托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
(三)縣(縣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或縣(縣級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2條的規(guī)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行政審批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擬單獨選址的符合有關規(guī)定;
(二)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標準和總規(guī)模符合有關規(guī)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耕地開墾費、征地補償費及礦山項目的土地復墾資金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guī)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建設項目用地單位
六、申請材料
(一)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第7條的規(guī)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報國土資源部及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提交以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是否 必備 |
格式要求 |
備注 |
1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
是 |
|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用地預審申請表相關內容在申請報告中體現) |
2 |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初審 意見 |
是 |
|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在初審意見中體現) |
3 |
項目建設依據 |
是 |
|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
4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部門、專家審查意見或申請報告及部門、專家審查意見 |
審批類項目或核準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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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核準類項目建議不需提供此類材料。 |
5 |
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預審論證的結論性意見 |
需組織現場踏勘論證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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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和有關鄉(xiāng)級規(guī)劃圖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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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
7 |
項目功能分區(qū)用地統(tǒng)計表,面狀項目還需提交可行性研究階段的項目平面布置圖(工業(yè)、企業(yè)項目含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區(qū)及其它場站)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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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方案(或規(guī)劃調整方案、局部調整方案)、規(guī)劃修改實施影響評估報告、規(guī)劃修改(或規(guī)劃調整)專家論證意見、規(guī)劃修改聽證會紀要 |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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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提交材料,由市、縣參照以上(一)的要求另作具體規(guī)定。
特別說明: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復印件的,須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如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件核對的,須加蓋原件存放單位的公章,圖紙必須按原件比例復印,不能縮印。
七、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0日
2、自治區(qū)本級承諾辦結時間:自治區(qū)統(tǒng)籌推進重大項目11個工作日;市、縣(縣級市)的承諾辦結時間由各市、縣(縣級市)確定。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1、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咨詢電話:0771-5595671
2、自治區(qū)本級投訴電話:0771-5595845
十一、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國土資源廳窗口
十二、辦理時間:每個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