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評價報告的設定依據(jù)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修訂主席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評價報告編制大綱》第九條按《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進行編制,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工程選址的合理性分析與建設方案比較論證、設計圖紙以及防御洪水的標準、建設項目占用河道岸線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情況、河道演變、行洪論證與河勢穩(wěn)定評價計算、綜合評價、河勢變化范圍與程度及對河岸、堤防護岸安全的影響、防治補救措施與投資估算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7年修改水利部令第31號)第十一條。
什么情況下需要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我國的防洪標準是什么?
防洪標準指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御洪水的標準。通常以頻率法計算的某—重現(xiàn)期的設計洪水為防洪標準,或以某一實際洪水(或將其適當放大)作為防洪標準。在—般情況下,當實際發(fā)生的洪水不大于防洪標準的洪水時,通過防洪工程的正確運用,能保證工程本身或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中國對已建防洪工程的防洪標準按國家標準GB 50201—94《防洪標準》執(zhí)行;對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具體體現(xiàn)為防洪控制點的最高水位不高于保證水位,或流量不大于河道安全泄量。
世界各國所采用的防洪標準各不相同。中國的防洪標準過去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1995年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01—94《防洪標準》。該標準對城市,鄉(xiāng)村,工礦企業(yè),交通運輸設施(含鐵路、公路、航運、民用機場、管道工程、木材水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含水庫、水電站、灌排工程、供水工程、堤防),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分別不同規(guī)模、不同情況規(guī)定了應采用的防洪標準及處理有關問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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